博客 中国信通院李强治:从“十四五”规划看数字经济治理新格局

中国信通院李强治:从“十四五”规划看数字经济治理新格局

   数栈君   发表于 2022-01-20 19:33  443  0

2022年1月6日,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将数字经济定义为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并指出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这意味着我们从国家战略规划层面开启了一个新经济时代,意义重大。


《规划》提出,到2025年要将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升到10%,到2035年要努力形成成熟完备的数字经济现代市场体系的宏伟目标。可以预见,未来5~15年将是我国数字化转型全面开启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全球技术、经济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关键时期,在新的技术更迭、时代变迁中,机遇与挑战并存。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如何构建与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治理能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至关重要。


“十四五”规划中的数字经济治理新格局

《规划》将“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作为八项重点任务之一,做出了详细部署和规划,勾勒出我国“十四五”数字经济治理的新格局。


一是剑指多头监管和监管空白问题,强调政府间要加强政策和监管的协同。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后,“互联网+”蓬勃发展,向各领域广泛渗透、跨界融合,致使原本条块清晰的机构职责和监管边界面临挑战,初期没人管、后来多头管的问题也随之产生。《规划》在多处强调了这一治理理念:第一,提出要明晰数字经济各领域各方面的主管部门和机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或监管空白。第二,提出要推动各部门监管规则的统一,加强分工合作与协调配合,避免政策冲突。第三,要完善会商机制,针对影响面广、涉及面大的违法违规问题,各部门要形成合力,全方面、全链条监管。


二是重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提升监管的开放、透明和法治水平。监管水平是影响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在数字经济这个市场化程度极高的领域更是如此。数字经济要做强做优做大,不仅要注重“放管服”改革的动能释放效应,更要注重提升监管的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规划》至少提了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分类清理规范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第二,强化以信用为基础的数字市场监管能力。第三,再提建立健全触发式监管机制,体现了国家对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在合法性问题上的包容审慎态度。


三是强调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建设,提升治理的精准性、协调性和有效性。数字化发展在对政府治理能力提出巨大挑战的同时,也为政府治理效能的提升提供了新的工具和手段。面对海量、动态、复杂的数字生态,用“数字化”应对“数字化”成为必然选择。从《规划》看,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将着重聚焦三个方面的建设:第一,加强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提升分析评估和决策支撑能力。第二,关注数字技术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防范新技术滥用可能导致的经济、社会和道德风险问题。第三,建立数字服务监管体系,提升对互联网、云计算等平台企业经营者及其行为的监管能力。


四是加快健全数字经济监管制度规则,构建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数字市场。2021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建设,积极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并高度重视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规划》继续深化了中央财经委第九次会议、中央深改委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会议的相关任务部署,再次提出要“加快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完善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可以预见,“十四五”时期,以《反垄断法》修订为核心的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相关法律制度将加速建构。


五是建立完善政府、平台、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多元共治新格局。多元共治一直是我国应对数字化挑战所积极倡导和努力构建的治理模式。其中,如何发挥好平台企业的治理优势和社会公众的治理约束是关键。《规划》在这两个关键环节上进行了重点部署:第一,提出要明确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推进行业服务标准建设和行业自律,保护平台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强调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的作用,畅通多元主体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渠道,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挑战与建议

从以上五个方面的重点内容看,我国高度重视与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治理能力建设,强调协同、高效和多元的治理理念,积极稳妥地处理发展与监管的关系。当然,要在“十四五”时期全面实现新治理体系的构建并非易事。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所面临的数字经济治理风险越来越具有系统性、潜在性和长期性特点。


一是系统性风险的外部性,要求从更高层面加强政策的协同联动和规则的统一透明。经过移动互联网早期发展的混沌时期后,针对“互联网+”引发的职责边界不清问题已经得到极大改善,绝大多数新模式新业态都明确了主管部门、甚至建立了诸多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但随着超级平台的崛起以及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全面数字化渗透,各类系统性风险或数据、算法等综合性问题不断凸显,正在进一步提高协同治理的复杂性。突出表现在风险和问题的跨领域性、跨地域性特点,使得我们无法简单的从某一个部门或某一个地区出发做好监管工作。这些风险和问题的强外部性,决定了划清职责边界难度大大增加,也凸显了从更高层面加强政策协同联动、推动规则统一透明,形成监管合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是系统性风险的复杂性,要求政府部门形成更加敏捷的治理能力。不论是技术能力的建设,还是触发式监管的实施,清晰的问题导向,明确的法律规则和监管底线,都是这些治理能力建构的重要前提。然而,系统性风险和问题高度复杂,对其治理的规则和监管底线都不太容易明确。这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实践的动态性和创新性,二是理论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因此,推动数字经济治理走向现代化,就要求政府部门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具备敏捷的应对和调整能力。一方面,要时刻在动态变化中不断健全完善规则和监管底线,根据底线规则开展触发式的监管执法,保持监管定力,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严治理;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数字经济监管理论的研究和突破,加强机理分析、实证检验和政策评估,保证规则制定的科学合理性。


三是系统性风险的潜在性,要求科学建立系统评估和综合防范的治理机制。近两年,全球主要国家纷纷强化数字平台监管,共同原因是认识到数字经济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已经超越了市场与企业范畴,带来经济结构、社会关系的深层次变革。很多政府、产业和学界人士认为,这对一国基本经济和社会制度构成了潜在威胁。因此,数字经济治理不是简单的治理违法违规问题,而是与经济调节和社会治理等问题密切相关。从以往经验看,对这类问题的治理,往往是在科学系统评估基础上对“度”的把握,而且干预的机制和手段也多是“疏堵结合”式的多因素引导。可以预见,未来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构建,不仅有竞争政策和行业监管的基础作用,还将有产业政策、创新政策和社会政策等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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